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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行政是公務員應堅守的原則! 金門日報 2005.07.29.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依法行政      是公務員應堅守的原則!
  
        公務員服務法開宗明義第一條規定:「公務員應遵守誓言,忠心努力,依法律命令所定,執行其職務。」意即公務員應本於良知、盡忠職守,依據法令公正執行其職務,推動政府政策,造福社會大眾,盡心盡力為民服務;倘若有違失,將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!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綜上所述,公務員從事於公務的一切作為,遵循法律為首要堅守的基本原則,因為,法治的國家,法律對於行政有其優越的地位,以法律指導、支配行政作為,其目的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。而所稱的法律,其中包括形式法所規範之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命令、自治規章及條約等成文法。換言之,公務員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,否則,屬於無效行為,若因而造成人民權益損害,亦將負起相對的違法瀆職責任。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或許,理論性的敘述枯躁乏味,讓我們簡單舉個實例來說明吧!戰地政務時期金門全民皆兵,男子年滿十八至五十五歲、女子十六歲起至結婚前,一律納入民防自衛隊組訓,直迄民國八十一年終止戰地政務「金門自衛總隊」撤除,鄉親才免於被迫參加「無糧又無餉」的民防訓練。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然而,近年來內政部為有效運用民力,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,共同防護人民生命、財產安全,以達平時防災救護,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,於民國九十年制定「民防法」,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公布實行,規定機關、學校等工作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,應編組「防護團」;未達百人的單位,即不必組訓,諸如本報和陶瓷廠等單位員工未達百人,均屬於免組訓的單位,承辦部門應知法、懂法「依法行政」,萬不可「看到草繩就是蛇、或看到黑影就開槍」,把雞毛當令箭誤導長官、兼鬧大笑話。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再說,即使是達百人以上需組訓的單位,也要把後備軍人、殘障者、健康狀態不適、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(如本報編採及夜班人員)等均應排除在外。特別是演習或訓練視同作戰,組訓單位應依法簽發「召集令」,載明受召人姓名、事由、報到時間、地點及預定解召時間,於報到十天前送達受召人簽收,才具完成通知法定效力,倘若以電話或張貼公告,皆屬無效命令,因為,受召集人得憑召集令申請公假,而且,事關演訓期間傷亡撫卹,承辦部門絕對要依規定步驟辦理,萬不可自作聰明草率為之,否則,受召人未報到或出了狀況,承辦部門應負起完全責任!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更進一步說,依「民防法」明文規定,即使是達百人以上需組訓單位,並無規定得全員參加,每年一次訓練只要編組三分之一人員到場即可,且應以不影響本職工作為前提,譬如醫院、警局、消防局要組訓,也應分三梯次訓練,才不致影響業務正常推展,倘若承辦部門不熟讀「民防法」,胡裡胡塗以張貼公告規定全員一次集訓,對受召人權益造成損害、也對單位業務推展造成傷害,那是違法瀆職行為,嚴重的話並非自請處分所能善了!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總之,這是法治的國家,公務員的一切作為應依法行政,不能再像戰地政務時期可單憑個人意識行事,也就是應本於良知、盡忠職守,依據法令公正執行其職務,才是奉公守法的現代公務員!   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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